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
重磅 | 衡水市环保局公布9月份十大典型案例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效改善衡水市环境质量,力争率先稳定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后十名,我市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法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9月份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
共开展检查活动1335余次
对发现问题全部立案处罚
共处罚到位46家
现对十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武邑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
属 地:高新区
法人代表:邱同生
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处罚决定: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阜城分公司
属 地:阜城县
法人代表:孟祥雨
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3、河北美利达股份有限公司
属 地:桃城区
企业负责人:李进栓
违法行为:危险废物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4、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属 地:高新区
法人代表:张建辉
违法行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随意倾倒固体废物,造成固体废物流失。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5、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属 地:枣强县
法人代表:王伟
违法行为: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触犯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移动使用刑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6、安平县兆桓丝网厂
属 地:安平县
法人代表:闫振华
违法行为:生产爬架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环评批复后方可建设,并处以罚款。
7、河北夏氏毛皮有限公司
属 地:枣强县
法人代表:夏庆恒
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厂内污水向厂外城区污水管网排放。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8、安平县上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属 地:安平县
法人代表:石路
违法行为:该公司生产石笼网、网片、电焊网、刺绳、六角网、不锈钢网、护栏网、防护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将改正情况书面上报安平分局,并处以罚款。
9、河北荣达劳务有限公司
属 地:景 县
法人代表:石明高
违法行为:在建设景州文体中心项目中露天刷漆。
触犯法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露天刷漆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10、衡水永敏医疗器械厂
属 地:冀州区
法人代表:张桂月
违法行为:该公司车间内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未正常运行,产生的焊接烟尘直接无组织排放。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本文来自衡水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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