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出问题,建设单位被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20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审批的22份建设项目环评评价文件开展技术复核。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肇庆XX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南玻集团节能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19个环评文件编制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要求,不存在质量技术问题。《四会市XX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3个环评文件编制存在重大技术问题。10月2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分别告知3家编制单位和3名编制主持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申辩材料,视为无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上述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相关的3家编制单位及3名编制主持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对3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评文件存在问题的上述3家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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