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有先后顺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因此,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及自主验收程序。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不仅如此,哪怕企业连“试生产”都还没有正式开始,只是在调试阶段,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
此外,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候,竣工验收报告并不是前置条件,但是需要提交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
因此,环评是首位的,而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而一旦装置运行(试生产、试运行)就会排污,所以排污许可申请需要在环保验收之前完成,且必须已经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登记表备案)。应急预案是投入使用前完成,那么自然是在试运行之前。
综上,可以总结出以下这个流程:环评编制——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登记表备案)——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试运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完成自主验收——正式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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