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家和排污单位记得这项信息公开哦,否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如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第六十二条为不公开的罚则。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 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 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 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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