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主非要用非水基的清洗剂,但不符合VOCs控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2-05-06
问:我们企业在报送环评时碰到一个问题,向您这边做下咨询,具体问题如下: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中要求,要使用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我单位使用的清洗溶剂为酒精、丙酮和异丙酮等,为纯溶剂,不属于《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但属于不可替代的清洗溶剂,若提供省行业协会出具的不可替代说明,能否使用?
答:贵企业应积极寻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低VOC含量清洗剂产品替代。如新建项目确实无法实施替代,需符合以下条件:
问:为豁免处理效率要求,企业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低VOCs
答:对于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粉末涂料的规定。
对于油墨产品,执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的规定。
对于清洗剂产品,执行《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 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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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贵企业应积极寻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低VOC含量清洗剂产品替代。如新建项目确实无法实施替代,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需提供不可替代的论证说明。
二是所用清洗剂产品需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中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是需配备高效收集及焚烧法的高效处理设施。是否可以通过环评审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和环境容量确定。
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与环规院2021年9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中明确:
含量产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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