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排污单位,排口需同时加装氮
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的通知》(晋环监测函[2019]48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装范围
按照晋环监测函[2019]487号文件要求,将全市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行业的41家排污单位纳入2019年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备,
二、明确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责任主体
1.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纳入2019年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原则上必须建设自动监控设备系统。
2.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按照“一厂一策”指导、监督各重点排污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安装内容、安装期限,细化工程节点。建立台账,实行“挂单销号”,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和使用VOCs自动监控设备,与市、省、部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纳入2019年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必须于11月20日前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验收、备案和联网工作。11月25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备案资料。12月1日前,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市局上报备案资料。
三、确保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质量
为确保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质量,结合晋环监测函[2019]487号附件1要求,按照《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要求》开展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信息调度
1.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是我市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2019年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推进,按时间节点要求高标准完成。
2.对应装不装、应联不联,或者擅自移动、改变、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的,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要责令改正并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法责令改正或者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加强对VOCs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确定一名局领导和一名业务负责人作为督办联系人,并将督办联系人名单于9月2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区域处。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列出任务完成时间表,按时序推进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本文来源于太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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