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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镉废液直排邕江!追责、赔偿、环境修复,一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12-20

以前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常常出现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

“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情况

为了破解这个难题

全国范围内从2018年开始

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近日

广西法院审理了两起生态环境领域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南宁

非法拆解废旧电池 铅镉废液直排邕江

 

2019年12月16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5月起,广东省吴川市浅水镇人吴某在无环保行政许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环保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明村的废旧收购市场内进行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储存和销售。吴某还安排柯某、柯某某对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拆卸,将其中的废液倒入收购点直接连通邕江的排水沟内,致使附近土壤铅、镉含量严重超标。

2018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联合对该废旧收购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吴某回收所得未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119.924吨、已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27.474吨。经采样监测,排放、倾倒的废旧铅蓄电池液中总铅、总镉浓度分别达26.2mg/L、1.53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30倍和152倍,且污水排放口外的泥土中铅最高浓度为7.36mg/L,使附近泥土成为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147.398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在其经营场所堆放147.398吨废旧铅蓄电池,造成环境风险,威胁环境安全,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告人吴某应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同时承担合法处置147.398吨废旧铅蓄电池的费用132848元。

吴某当庭认罪,请求轻判。

该案将择日宣判。

 

崇左

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国家公益林地

 

2019年12月16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由被告人按照《崇左市江州区水口林站1林班被非法占用林地恢复植被评估意见书》的相关要求承担江州区水口林站1林班11.1小班的补种恢复治理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明知江州区中渡村五龙屯龙泉山为国家公益林地的情况下,未办理林地变更手续及采矿许可证,雇请工人驾驶钩机在龙泉山脚下(江州区水口林站1林班11.1小班)进行采石,改变林地用途。

 

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34亩,事权等级为国家公益林,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和表土已被破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国家公益林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黄志威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黄志威已经部分恢复了被破坏林地功能,且已经缴纳了鉴定费用,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黄某的犯罪行为毁坏了原有土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来源广西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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