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建设主体发生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评
项目环评已获批,只是建设主体发生变更,其他内容没有变动,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主体变更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畴内。
环保手续齐全企业转让,生产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均不改变,企业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是否还有效?排污许可证可以变更吗?
答:1.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仅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无需重新报批环评、环保验收手续。
2.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原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经注销后,其排污许可证应依法予以注销,新经营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
建设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
问: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并取得批复函,但在开工建设前原建设单位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建设,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原环评批复能否沿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无需重新办理环保手续,是否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文件、排污证上的建设单位是否为变更后的企业单位?
答:您好!(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2)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无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建设单位应向原环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明确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责任主体,做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并按要求重新完善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不超过项目环评批复或下达的总量指标。
本文来源:广东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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